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性管理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于5月21日发行《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只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人必须满足最近三年经营活动平均净现金流量为正或者上年末速动比率大于1,或者是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的证券公司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条件。根据试点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适时调整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试点范围。

《通知》表明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和市场情况确定;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登记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未清偿余额不得超过登记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独立确定发行数量和每次发行的规模。

此外,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进行主信用评级,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与债券期限合理匹配,募集资金应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为补充营运资金,有必要在申请文件中计算营运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发行人在登记文件有效期内首次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发行前备案手续。首次公开发行后,如果登记文件不涉及财务数据更新,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的期后事项,发行人和簿记经理可以在公告相关发行文件后直接发行。

《通知》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信用评级达到AA以上,符合《关于修订的通知》条第(1)至(1)项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以通过投标、报价、询价、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其即期债券交易可以采用多边净额结算;发行人主要信用评级调整至AA以下时,其短期公司债券交易模式的调整及相关事宜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发行人主要信用评级为AAA、多边净结算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

《通知》对于发行前已获得批准或登记文件的公司债券,如符合《通知》及发行申请文件规定的发行人主体资格、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明确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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